《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因此,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由依法成立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第二,必須是按法定程序作出的決定;第三,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和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