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商是總承包商,負責本項目的管理和運營,直接向甲方負責,受編制監督。分包是與總承包商協商後負責其中壹個分項工程的團隊。總承包是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標而采取的壹種承包方式。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