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債務人同意償還債務之日或債權人主動主張債務人償還債務之日起算。三年內,借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還款期限屆滿後三年為訴訟時效。在這三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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