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壹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區別在於:
壹般授權是代理人只能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代表被代理人行使自己的壹般民事訴訟權利。壹般授權的內容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上述《民事訴訟法》第59條,我認為除該條以外的所有訴訟事項都屬於壹般授權的範圍。主要包括: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訴訟保全或者證據保全;3.申請回避,向法庭、鑒定人、勘驗人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請求調解,4。參加庭審,發表代理意見;5.代他人簽收法律文書;6.申請執行。
特別授權是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在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可以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