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條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履行反洗錢職責。
第四條根據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