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A向B發出要約,要約規定B必須在8月2日晚8點前向A說明是否同意要約。另壹方面,B在8月2日下午給A發信息表示同意要約,但A直到8月3日才收到。請問這個合同成立嗎?是有效合同嗎?
合同有效時,法律規定以發出的時間為準,而不是以收到的時間為準,只要妳能證明發出的時間早於要約的時間。
舉個簡單的例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要求妳9月1到學校報到,不報到者取消入學,但錄取通知書由於快遞原因,9月3日送達學生手中。妳認為這個學生已經失去了大學生的資格嗎?
上一篇:楊宗鋒是哪裏人?讀者交流總幹事下一篇:醫療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要求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