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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問題,“公安機關通緝罪犯”,是行政處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公安機關不是主要管理者。

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壹是地方政府是主管治安、戶籍等行政事務的部門,在進行治安管理和戶籍管理時實際上是行政主體;第二,專門的刑事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基於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公安機關也是專門的刑事案件偵查機關。通緝罪犯是行使偵查權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這時候就不是行政主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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