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壹)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有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超過十年的。
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