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便箋,是指附著在票據上,彌補票據本身不能滿足背書需要的紙張。背書人使用便簽作為背書是有條件的,即只有在票據背面沒有足夠記錄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只要便簽上記載的背書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就具有背書的效力。因為便箋不是賬單本身固有的,所以它是附加的。為了使便箋條成為票據的組成部分,確認其效力,保證其使用安全,使用便箋條的第壹背書人必須將便箋條粘貼在票據上,並在粘合處簽名,以證明該便箋條確實為第壹背書人所使用。因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使用便箋條時,第壹持票人(背書人)應當在匯票與便箋條之間簽署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