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要求:第壹,有目的性。意味著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目的。第二,適當性。它意味著行政機關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是法律必要的,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正當性。為了達到這壹要求,行政機關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利於和有必要達到結果。第三,傷害極小。是指行政機關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時,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可以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但不能選擇更激烈的方式。可見選項A、B、C是正確的。
選項D是正當程序原則中“公眾參與”的體現,選項D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