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權人因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知道撤銷原因,自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