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占用土地是違法的,必須依法征用土地。如果土地被征用,對地上附著物(農作物、房屋等)的補償。)應由業主全額獲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但土地補償費的主要部分應分配給土地的耕種者,安置補助費應分配給不需要安置的農民(如果需要安置,應支付給接受安置人員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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