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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協議的起訴期限

壹年之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壹年內遲遲不行使撤銷權的,壹年後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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