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完整的保護動物的法律。虐待和遺棄小動物可以從罰款和拘留到監禁不等。保護動物是壹項公益事業。會員交會費,很多人捐出遺產,由專門的公益組織來做。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還是空白。前段時間我壹個朋友遛狗,壹個人沖上來給了狗兩刀。也經常聽說幾個人開著車帶著鐵棍等家夥破門而入打狗。如果妳是壹個動物愛好者,或者是壹個把動物當成家人的人,丁克和這些人拼命,導致妳死亡,如何判斷?我們應該對國家不健全的法律負責嗎?畢竟還是有很多動物愛好者,還是有很多人在家裏關起門來譴責割狗挖貓眼的行為。當然,在這樣的國家,我們只能譴責人肉。請告訴懂法的人,告訴他們,法律不完善造成的社會不穩定和事故,是否可以向國家立法或執法機關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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