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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總公司應承擔責任。分行是總行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組織,總行對分行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總公司管理其分支機構,有權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資金配置和人事管理行使指揮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和經濟上並不獨立,隸屬於總公司的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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