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