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法律制度中的“期間”問題,如果以1年計算,是指次年同壹日期的前壹天。如果從今年6月6日開始計算,“1年”的期限到次年6月25日。
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被處罰人在執行行政拘留期間,可以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按照標準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此時,行政處罰開始執行的時間與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不同。因此,“壹年”的起點應為行政處罰開始執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