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進行接種。現場觀察中發現受種者出現不良反應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的要求及時采取治療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兒童預防接種證制度。兒童出生後壹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的預防接種單位或者出生醫院申請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或出生醫院不得拒絕辦理。監護人應當妥善保管預防接種證。
預防接種由居住地管理。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的接種單位負責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