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可能的。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放棄繼承的,應當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所以壹審判決後,二審上訴,但在開庭前,可以放棄繼承權。
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不能免除其法定義務。司法解釋第四十六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