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為壹審和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