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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不再理的法律基礎

法律分析:第壹,已經訴至法院的案件,當事人不得重新起訴;二是判決生效後,案件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的,構成重復起訴: (壹)後壹訴訟與前壹訴訟相同;(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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