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第三級第四條第二款:能夠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1.兩只小牛都不見了;2.壹只前臂或以上缺失;3.失去壹條或多條大腿;4.兩拇指或兩拇指以外的手指完全缺失;5.兩肢不同部位缺失(二級除外);6.壹肢重度功能障礙或雙肢中度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