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宜昌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決定禁止“黃標車”在宜昌市區通行。
2065438+2009年5月1日,《宜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公民在2065438年5月1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辦理臨時通行登記,並設置3年過渡期。今年5月1後,非標電動車將被處罰500元,交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