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置於防泄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或者密閉容器中。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和容器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誌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臨時貯存設施和設備,不得露天貯存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醫療廢物臨時貯存設施、設備應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貯存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防泄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醫療廢物臨時貯存設施和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