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財務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等。這些特定的資金和物資必須有特定的用途,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直接負責特定款物的保管、分配和使用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資金、物資而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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