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發布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1)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且市場上沒有的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配制。
(二)按照規定配制的制劑必須通過質量檢驗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
(三)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