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機構管理;選擇和采購;驗收和儲存;應用、分發和臨床使用;監測和評估;信息化建設;監督管理;附則本辦法所稱醫用耗材,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限量使用的消耗性醫療器械,包括壹次性和可重復使用的醫用耗材。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特定部門作為醫用耗材管理部門,負責醫用耗材的選擇、采購、驗收、儲存和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醫療管理部門負責醫用耗材臨床使用、監測、評價等專業技術服務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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