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藥代理人應當對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承擔法律責任。《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應當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條件,以及與所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如果達不到上述條件,代理方將對醫療器械的安全問題負全部責任。
3.對於消費者來說,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產品質量法》都規定,如果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消費者有權選擇經銷商或者生產商要求賠償;賠償後,有證據證明是生產廠家責任的,經銷商可以向生產廠家要求賠償;廠家賠償後,有證據證明質量問題是經銷商造成的,可以向經銷商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