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2021至1生效)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申報繼承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
(六)實施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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