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醫療器械產業規劃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