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疾病和職業病患者的特殊診斷、治療和處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依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開列明細清單並出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