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詢問法,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時限。在壹般行政過程中,應當考慮相對人的實際情況。實踐中壹般行政機關只給當事人1-3天的期限,但從保護相對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個人認為申請應以聽證期限為準,即3天為宜,最好超過3天,這樣更有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