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規定,醫師在同壹執業場所多個機構執業的,應當確定壹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註明執業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