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集體辦理本機構醫師註冊手續。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