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發布《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七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備案平臺提交以下備案信息:
(壹)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名稱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二)醫藥代表的姓名、性別和照片;
(三)身份證件的種類和數量、專業和學歷;
(四)勞動合同或委托書的起止日期;
(五)醫藥代表負責宣傳的藥品種類和治療領域;
(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關於備案信息真實性的聲明;
提交備案信息後,備案平臺自動生成醫藥代表的備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