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標有醫療機構的票據、病歷本、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件、藥品包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借或轉讓。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字樣的票據和病歷,以及處方箋、各類檢查申請表、報告表、證明文件、藥品包裝袋、制劑標簽等。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本細則實施細則第二條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通過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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