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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病歷,醫院的責任是什麽?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病歷、醫囑、檢查報告等病例資料的,推定對醫療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對患者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22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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