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病歷,包括:住院病歷中的門診(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