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提供誌願精神衛生服務,捐贈精神衛生事業,建設精神衛生公共設施。
對在精神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