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