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十三條國家對制造、銷售槍支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或者買賣槍支。
第十四條公務用槍由國家指定的企業制造。
第十五條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經銷民用槍支的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公安部門頒發民用槍支制造許可證。經銷民用槍支的企業,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經銷許可證。民用槍支制造、銷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制造、分銷民用槍支的,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