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壹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對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造成的後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