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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自願離職後競業限制條款是否仍然有效?

1很遺憾的告訴妳,如果公司已經履行了競業禁止條款下的義務,妳就應該遵守。

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那麽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3.業務禁入期不能超過兩年的,區域和範圍由妳約定;

即使是因為公司的過錯而辭職,競業禁止條款仍然有效,但沒有高級職位或保密人員的同意,直接無效。

5.法律依據是:

& lt《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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