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沒有* * *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壹方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保護弱者權益)、第二十九條(扶養,適用壹方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第三十條(監護, 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保護被監護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