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圍繞“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展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①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簽字為合格的。”所以,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公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