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所出資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