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產權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生效。(2)如果產權是通過繼承或遺贈取得的,則從繼承或遺贈開始時生效,以此類推。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