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寄送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