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書制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裁判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執業文書等。法律文書: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依法辦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所產生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指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壹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文書的主題:它是文書制作的目的和中心思想,在文書制作中起著指導和命令全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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