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劃轉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